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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宣言

1998-02-18 来源:中华读书报 丁 纪 我有话说

以下三个宣言是有文照录。

第一个,艾兹拉·庞德《一个意象主义者的几不为》(1913年)中对语言的要求:

不使用多余的词,不使用言之无物的修饰语;

不把抽象和具体的词混杂一处。这种混杂往往损害了意象,而自然之物本身即具有充足的象征意味;

不要用平庸的韵文去表达优美的散文所能表达的内容;

不要使用专门家所反对的表达,因为读者同样不会看好这种表达;

不要拒弃伟大艺术家们的影响,又不要因为接受了这种影响而有损自己的体面;

不要把照葫芦画瓢地使用几个特殊词眼儿当作学到了伟大艺术的表达法;

不用藻饰,或者,用最好的。

第二个,豪尔斯·路·博尔赫斯对极端主义文学运动的几条看法(1921年):

浓缩诗歌,只留下最基本的因素———比喻;

舍弃无用的承启句、连接句和形容词;

摒除一切铺张浮夸的、心理主义的、静物写生式的、抽象议论的和晦涩生僻的文字;

将两个或更多的形象叠合为一,以开启更广大的想象空间。

第三个,胡适《文学改良刍议》(1916年)里的“八事”:

一曰须言之有物;二曰不摹仿古人;三曰须讲求文法;四曰不作无病之呻吟;五曰务去烂调套语;六曰不用典;七曰不讲对仗;八曰不避俗字俗语。

把它们集录在一处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比较。据胡适的留美日记,他的“八事”直接受到庞德的影响,所以内容、形式上都极其相似。我们知道,庞德的诗歌理论和创作得益于中国文化的不少,极端主义文学运动后面有没有一些中国文化的影子虽不知道,但二十年代的博尔赫斯对蒲松龄肯定已不陌生了,这才有他宣言中的第三条,所以,文化影响的交互关系的故事复杂着呢。

但是,比较的结果仍让我们不禁有几分惭愧和遗憾。

从宣言的目的看,庞德与博尔赫斯倒更相近,他们是一种诗体试验的主张,有很强的技术关注;胡氏宣言则企图为一世纪的民族文化全盘奠立一块基石,所图者大,难免所失也大。

直率地讲,胡氏宣言十分浅薄,其友江亢虎当时即逐条评论,对“讲求文法”条江氏说“自不待言”,即无须人言,是大路道理;对“不用典”条江氏表示“万难赞同”;对“不讲对仗”进而废除骈律条江氏认为“多事”,因为骈律(韵律)作为汉语的内在特性,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会有极为自然的表现,把韵律做成写作活动的清规戒律固然不当,但想人为废除之也是不能;对“不避俗字俗语”条江氏认为“不可一概论也”。江氏的评论,现在看来确是持平之论,并不是“选学妖孽”的妖言和“桐城谬种”的谬论之类。概括地讲,胡氏宣言之一、三、四、五条,不待“改良的”文学,即一般的文学(倘不是“自杀的文学”)都视之为入门的守则,凡入我文学山门,无不凛遵也;其六、七条则无端放弃了两种语言表达方法,造成语言资源的浪费。

除非改良的对象大大地加以限制,将其表达为“晚清以下的(不含龚自珍、梁启超类的文字)的腐朽文字”,否则就无法不给人轻佻、骄狂的感觉。但加上这么一些限制,如何能对“革尽古往今来一切人物之命”的脾胃?

有着这样的浅薄,偏偏又不许别人批评、讨论,甚至不予人自我辩护的机会,“必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必以吾辈所主张为绝对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陈独秀语),一直相当称许胡适的梅光迪因此责备道:“(胡适)自居宗师,不容他人有置喙之余地。”文学革命人士开拓新世纪的急切心情虽然可以理解,但作为世纪人物,他们不仅要立一言行,而且其所以立言立行的准则也随之而入历史的丹青。所以,整整一个世纪的中国思想少了几分温醇宽容,多了几分跋扈扬厉,恐怕正是世纪初文学革命人士浮躁、刚愎的心态不自觉写就的“暗历史”。更可叹者,胡适以后回顾时兀自不是反省而是庆幸地说:“(如不取此决绝之态度),文学革命至少还须十年的讨论与尝试。”把文学革命当成一蹴而就的事业而非全部的尝试与革新之过程,显然对“革命”二字也是误解。

我们相信,人类精神生活的许多方面,如政治革命、道德教化、宗教戒律等,确可以立一种断然之是非,唯瞻一马首可也,但思想与文学中必无断然之是非,每个人可以有自己一贯的纲领,但这只能求别人的理解,而不能勒令别人归顺。思想与文学中,应该最集中地体现人类自由之追求。

我们还相信,胜利者写下的历史确实辉煌,但这不足以让他们取得抹去失败者的资格。庞德、博尔赫斯们都反对形容词,但他们从未试图把形容词从词典中尽数抹去。我们这一世纪的失败者和“形容词”,传统和它的同情者们,却差一点从历史中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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